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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试题练习:刑法分则

未知 | 2021-05-2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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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盗得笔记本电脑一台,结果发现是自己大学同学乙的,便偷偷将电脑还给乙,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中止

  答案:C

  分数:10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由此可知,题干中甲偷走了乙的电脑,对乙实施了危害行为,侵害了乙的财产权,危害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后就不能退回其他形态了,盗窃罪在甲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时候就已经既遂了。虽然他后来把电脑还给乙,但是仍然完成了整个过程造成了危害结果,构成了犯罪既遂。C项正确。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由此可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预备。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遂。B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由此可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D项错误。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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